7月20日,辽源市召开《辽源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介绍有关情况。
《辽源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对建筑外立面开展维护、装饰、改造、利用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活动与监督管理,既包括建(构)筑物的外侧立面,也包括房屋建筑的屋顶。《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是《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条例》确定了建筑外立面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原则,即“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定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标准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活动。《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建设工程为保持外观整洁、违法装饰装修、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等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条例》的有力实施。
《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保证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面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为原则,对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批准调整的,作出了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强制性规定;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配套绿化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但是需要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如果未按规定进行易地绿化,按照绿化工程造价缴纳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绿化建设;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成时间,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完成;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档案和标志,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明确了损坏城市树木、绿地的具体情形;明确了侵占城市绿地、擅自修剪城市树木、擅自砍伐更新树木的处罚额度。
目前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两《条例》的实施是辽源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是人居环境提升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的重大制度举措。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进程。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毕琨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