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扫黑除恶在行动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一案 要闻-辽源站 赵新 28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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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扫黑除恶在行动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一案

2019-04-19 13:44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2019年4月19日上午10时,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赫某、关某、张某等11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全过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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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赫某、关某、张某、赵某等人,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强斗狠,寻仇争霸,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为非作恶,随意殴打他人,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侵犯,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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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赫某、关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短时间内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连续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及一起聚众斗殴犯罪。该团伙犯罪人数较多,有明显纠集者,重要人员固定,多次实施犯罪及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相对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该团伙为恶势力。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认定被告人赫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等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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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打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维护了社会安定有序,用扫黑除恶的实际战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毕琨宜 通讯员 刘丹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