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源市“涉黑首案” 十二人获刑 要闻-辽源站 梁欢欢 27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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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扫黑铁腕除恶

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源市“涉黑首案” 十二人获刑

2018-12-29 17:1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1年,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340万元。被告人支某某等11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分别判处1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2月29日9时45分,随着法槌敲下,2018年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龙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9时30分,龙山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等12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等11项罪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修建村集体工程侵吞公款等方式,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支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8年以来,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纠集、授意、指使下,该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破坏国家环境资源,骗取数额巨大的国家资金;通过串通投标手段承揽多项工程,非法牟利、聚敛钱财,获得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百姓造成心理强制、威慑,给当地群众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龙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在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龙山法院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惩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这次宣判充分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高光大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